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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空中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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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官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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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行:传统官文化
与官员腐败

据《解放日报》
  在开始讲演之前,心里有些惴惴不安。因为话题涉及“文化”和“腐败”。

  且不说中外学者对何为“文化”尚无定说,单就“腐败”而言,又何为腐败?有些学者从“委托—代理”角度定义腐败,认为代理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委托者目标发生偏离,即为腐败;有些强调腐败与“秘密支付”之间的关系;还有的则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定义;其他相关概念还有:腐败是否一定要伴随着某种形式的交易?腐败是否必须有一方为政府官员?腐败是否就是寻租?等等。不夸张地说,有多少种研究,可能就有多少种关于腐败的定义。无疑,“腐败”概念的不同,不仅因为学者之研究视角林林总总,还与其所处社会结构、历史阶段、伦理标准等有关。定义腐败,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一个何为“善”的标准。

  让我首先明确一下,我这里所讲的“官员腐败”是指:政府官员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为。因此,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秘密支付的,还是公开、半公开的交易,政府官员只要是发生了为谋求私利而对其正式职责的偏离,在这里即被认为是腐败。

  德与才,孰重孰轻

  儒家言道言政,其根本发源于仁的概念。

  中国有源远流长的德治传统,这与秦汉以来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长期占主流地位是分不开的。

  仁者何?“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即人类的同情心。又曰:“仁者人也”,即,仁是人类人格之外在表现。更进一步,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能近取譬”,用直白的话说,就是能做到推己及人,“以有我比知有彼,以我所欲比知彼所欲”,将爱己之心推广为爱人。

  由此孔子给政下的定义与给仁下的定义是一个形式:“政者正也。”进一步则为:“子帅以正,孰能不正?”即为政者先要正己,以身作则,则天下人都不敢不正了。君王、官员以自我作为中心点,由己度人,进而将仁推广至家庭、社会,这便是儒家仁政的运行轨迹及其和谐社会之理想。

  再看儒家“治”的思想。

  儒家好言德治,崇尚“德外无治”思想,以德为本,以德为先。即一国之君首先要修炼自身的德性、德行,有德才能得人,有人才能有国,所谓“修己以安百姓”。

  由上可知,儒家的政与治思想,都是从君王、官员的自身出发的,是由君王与官员的仁心德性推而广之的。因此,“君道”、“官德”或曰“居官有德”思想,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部分。对这种政治文化最完整的表述,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一个人的自身修为、道德培养做起,进而推及到家庭、国家、天下。

  这不仅限于儒家,“居官有德”,也得到了其他诸家的认同和重视。

  这其中类似的文献浩如烟海,如“德厚足以安世,行广足以容众”、“欲王者,务博其德”、“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皆敌国也”等等。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官德的重视,也体现在对官员的选拔上。德与才,到底哪个才是选拔官员最重要的依据呢?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有过这样的意思——在选拔官员的时候,若遇不上德才兼备的圣人、“德胜才”的君子,那就情愿用“才德皆亡”的蠢人,也不能用“才胜德”的小人。司马光的这种“德”重于“才”的观点,几乎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选拔的基本精神。

  中国古代治吏措施严

  官箴书,为官之箴言也。

  一般认为,这是滥觞于秦代,成熟于汉唐,发达于宋元,大盛于清代的一种著作体。一般而言,官箴书以各级官员为其主要读者,以阐述为官道德和总结从政经验为其主要内容。作者有帝王(如唐代武则天所著《臣规》)、有大僚(如元代宰相张养浩所著《为政忠告》),但更多的是普通中下层官吏。其形式或为训诫格言,或为政绩实录,或为公牍文集,或为三者之综合。这些官箴书,有些借以自律,有些借以律人。其中最早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官箴书,是《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

  “官箴”的大量出现,是中国官员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官员文化的丰富宝藏。目前收录官箴书较为完整的《官箴书集成》,共收录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官箴书101种。

  除了依赖于官员的自律,中国古代有没有有效的官员监督制度和相关法律?

  事实上,从法制史角度看,中国古代并不缺乏“治吏”的相关法律。有文字记载的法典最早源于商朝,其后的历代王朝都不断地修法典,在所有这些法典中,都有反贪污腐败的内容。甚至暴君如隋炀帝,在他制订的《大业律》里,有关防止贪污腐败的条文也都很完备。此外,元朝制订的《宪台格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监察法规;而清朝以皇帝名义制订的《钦定台规》,则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

  从监督实施制度来看,中国古代很早就建立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监察制度模式。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筑而成:一是御使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御使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既然在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朝代中均有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和较完备的监察制度,那么,为什么官员腐败现象还是如此严重?是各朝代反贪反腐的决心不大、力度不够吗?事实并非如此。

  仅以明朝为例。朱元璋曾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甚至认为:“天下诸司,尽皆赃罪”。他用严刑酷法来惩治贪污腐败,杀了不少贪官,且法外用刑不断,采用了“剥皮宣草”、“炮烙”、“钩肠”、“凌迟”等酷刑。即使是这样,中后期的明朝,正如元朝末期一样,整个大帝国还是深陷于官员腐败的泥潭中,以致最后灭亡。

  当皇权高于法,

  道德自律治不了腐败

  首先,拥有系统完备的法典和监察制度,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法治”社会。

  另外,君王和官员由自身出发向家庭、社会推行仁心、德性的运行轨迹,必然会使其自身成为一切关系网络的中心点。

  前面我分别从政治思想、官员道德、监察制度等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官员文化的特点,同时也自然留下了这样的疑问: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历史上官员腐败屡禁不绝呢?

  相反,中国古代始终走不出“人治”或曰“王治”的怪圈。皇权高于一切,皇权高于法,皇帝拥有最高的监察权,这就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源,也是对官员监管失效的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政治的这一死结,为朱子一语道破:“天下事须是人主晓得通透了自要去做方得。如一事,八分是人主要做,只有一二分是为宰相要做,亦做不得。”

  具体来说,御史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因此,皇帝的态度对于监察制度的存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举例来说,东晋南朝、唐武则天、宋代及清代时,为大开言谏之门,都曾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即依据传闻进行弹劾,并规定所奏涉虚,亦不坐罪。但唐代开元后及明代,“风闻奏事”是被禁止的。再如,每个朝代开国之初,皇帝有感于前朝的覆灭,往往力主反贪,到中期则渐渐松弛,到晚期则几乎不再反贪,使得官员腐败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人民起来自发反贪,甚至于推翻王朝。唐太宗李世民初做皇帝时,曾号召官员保持廉洁,自己也以身作则。据说李世民初登帝位时只有一间正房是用瓦盖顶,其余屋顶都用草铺。当时的官员都非常清廉,魏徵等大臣家里连一间正房都没有。但到了晚年,李世民渐渐疏于朝政,唐朝朝廷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随之渐渐流于形式。元、明、清等朝代的反贪历史,也莫不如此。

  整体而言,中国历朝历代对官吏监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而不是伸张“民”权。中国古代确有民本思想(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但却没有真正的民主、民权理念。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几乎无不是一个在皇权领导下,自上而下的过程,由皇帝决定何时反腐以及反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由民众参与、自下而上、伸张民权、抑制君权与官员特权的过程。这与西方政治文化中建立在“制度化”的民主与平等观念基础上的监督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总的说来,在中国反腐败历史上,民众始终是处于被动与缺位的状态,往往只有到了腐败十分严重,不得不起来反抗时,才会见到其“亦能覆舟”的作用。

  传统中国的官文化对官德的过分强调,反而使得官员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正式职责常常被忽略了,并从而被引导着去追求一种“超越其个人义务”的道德理想。同时,这也使民众容易产生对官员道德的幻想和依赖。

  事实上,官员与普通人一样,均有对快乐、痛苦、奖励和处罚作出某种程度反应的禀性。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边沁曾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大主宰即快乐与痛苦的统治之下,是它们谕示我们该当如何及将做什么……它们主宰我们的行动、言论和思想。”应该说,边沁这里所说的,只涉及到道德发展的第一层次的问题。我们通常也习惯于对来自于外界的道德标准和规则的无条件遵循,此为道德发展的第二层次,即传统角色遵从层次。少数人在部分时候能确实领会道德原则的真实内涵与现实依据,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这是道德发展的第三层次,即自主性层次,或曰道德理想层次。只有极少数人能达到“道德理想”层次,绝大多数人则从未达到过这一水平。

  这不仅容易导致产生“家国不分”观念,而且也往往使得中国政治文化极端重视人伦关系,最后导致关系网盛行。这种重视人与人之间亲和关系的道德理想,若真能推扩出去,社会成员若都能像家庭成员一样相互关心、爱护、奉献,倒也达致了某种天下一家的理想国。只可惜到目前为止,这还仅仅是个理想而已,其害处倒是非常明显。具体来说:用人不完全根据其能力,处事也不一定根据客观之法理,当官的必定要提携自己的亲友……关系网文化忽略的是什么呢?所忽略的,恰恰是民主所要维护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

  具体到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官员腐败屡治不果的问题,可再谈两点。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官员的提拔与任免,一般取决于台官对其政绩、德、才等方面的考察。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下级官员只要对上级负责,或者只要有牢固的关系网,甚或只要和台官交好,就能官运亨通,而不需要对民众负责,更不需要接受民众的监督。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主脉中对人伦、血族关系的重视和关系网的盛行,整合在一起便容易构成形形色色腐败产生的温床。

  最后应该指出,与西方官员民主的任免制度相比,中国历史上的选才与举荐制度当然也有其合理之处,因为毕竟由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官员也同样会有腐败行为。但正如美国学者霍尔伯特·金蒂斯(Herbert Gintis)所言:“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并不在于鉴别官员的个人素质,而在于通过言论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适当程序、定期选举的方式使官员必须对其权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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