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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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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管”变“物服”非一字之差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据9月1日《新京报》

  

  常常觉得中国的物业管理制度很不完善,“物管”明明是业主的服务者,然而,在很多的时候,却成为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是统治者。在有些地方有些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对立与抗争,而业主不仅不能炒物管鱿鱼,反而备受物管欺凌。

  而今终于看到,这一怪胎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解决。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一般把物业简称为“物管”;与此相配套,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也应该给物业重新定义,称其为“物服”。然而,文字的改变,是否能真的意味着中国只有物服而无物管了,制度层面的解决能否延伸到操作层面?在现实情境下,还让人不敢抱以过高期望。

  从物业的自身发展来说,存在先天不足。中国物业的产生来源于房产业的飞跃发展,而在今天,中国的房产业发展,虽算飞跃,却不能算规范。受此影响,在物业上也存在种种“胎里病”。有些开发商,在开发之际忽视物业设施,在移交之际,不愿承担后续责任,这变相造成了很多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加之部分物业者只以赢利为目的,不能正视自己服务者甚至是“仆人”的身份,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

  与此同时,中国的业主们又普遍缺乏法律、自省意识。很多小区业主与物业的抗争,大多是自发的,存在着极大的偶然,或者是因为物业的过分欺凌而忍无可忍,或者是因为个别业主的觉醒而随波逐流。这种自发状态下的业主抗争,因为缺乏组织性与持久性,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在屡次失败中,更加剧了部分业主能忍则忍、得过且过的心理,更加剧了部分物业得寸进尺、职能错位的霸道行径。在这一情势下,名字的改变对于业主来说,只是一种可怜的虚荣,并不会带来任何实质的东西,中国还是到处“物管”而无“物服”。

  “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仅是文字之变。“物管”这一怪胎的解决,有赖于公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的全面觉醒,更依赖于相关部门对于物业从业者的管理和规范。

  □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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