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成:你的QQ群第一天开张,给你贡献个好东东啊。
法门事:是吗,快快说来。
辛成:这事跟炒股有关。杨女士是个新股民,今年春节后,她在股票QQ群上认识了杭州网友毛某,并给了毛某10万元,委托他炒股,股票账户的名字为毛某。
法门事:哎哟,这也太大意了吧。防人之心不可无。
辛成:就是。当她把钱打入毛的账户才两天,10万元就没了,毛某还玩起了失踪。杨女士无奈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门事:事实如果俱在,杨女士总能讨个说法吧。
辛成:你想得简单了。昨天,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原来,江干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毛某已涉嫌诈骗犯罪,而且杭州翠苑派出所也已受理此案,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昨天驳回了杨女士的起诉。
法门事:哦!就是说,杨女士先要等警方破了案,然后再能进行民事诉讼。
辛成: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也提醒,委托炒股存在高收益、高风险,委托时,股票账户名应为本人姓名,并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避风险,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如:赢利部分如何支取、亏损部分如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