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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3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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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务院决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于9月8日签发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将依法获得股利和股息等五项内容,据悉,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并将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据悉,此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以“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这24字方针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交给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其他收入等五项收入均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央一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而在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不过,根据该意见,省属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李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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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证券 B0003 国务院决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 2007-9-14 48257178002CE17348257355004D7988[B1-张云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