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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3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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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农村私房买卖首现突破——
北京一居民购农房被判有效
  城镇居民马某购买农村住房后,已经居住了17年并将户口迁至当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马某已经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判决原房主的腾房要求无效。法院表示,跟以往对农村私房买卖案件一律判决“解除合同”不同,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突破性判决。

  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北京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村一居民院的3间北房,并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此后不久,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2005年3月,马某将户口迁入当地。

  今年6月,看到当地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突然找到马某,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双方协商不成后,原房主将马某告上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判令马某腾退该3间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这17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予以维持。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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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3 北京一居民购农房被判有效 2007-9-30 48257178002CE17348257365004D4634[B1-蒋梦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