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昉堃
本报讯 不久前,一则车祸赔偿新闻触动了许多车友的神经——宁波的郑女士搭乘老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海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柳先生及其所在单位和车主单位索赔240万元。
有车族平时搭载朋友同事是常有的事,此事一出,关于“好意搭乘”风险的讨论在网络上热火朝天。
提供免费顺风车也要负法律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郑女士诉称柳先生没有负担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事故主要由于柳先生驾驶不当造成,柳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而柳先生表示,同乘是郑女士自己提出来的,自己是出于好意让郑女士搭了顺风车,郑女士自身未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
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法院分析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在郑女士和柳先生之间分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两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19万元,同时,车主单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其实由“好意搭乘”引发的案例此前在我省
已有发生。去年10月26日,包某免费搭乘好友卢某的车子时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包某家属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万元。
网友热议规避“搭乘”风险
本来是善意让人搭车,结果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诚然,在私家车日益增加,自驾活动日趋活跃的现在,“好意搭乘”已经成为有车族无可避免的情况——自己开车时搭载其他人,几个人组合自驾出行,单位车辆不够用时驾驶私家车搭载同事一道办公事等。有网友表示:除了自己的家人,其他人一律不准上车搭乘。这当然是极端的做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车友们对规避此类风险的迫切愿望。
在多数车友眼中,签下书面协议被认为是规避风险的好办法,网上还出现了网友起草的“搭乘协议”的样本,然而签定书面协议的办法也并非万事大吉之策。有网友就提出,“好意搭乘”大多是临时发生的行为,不太可能签定书面协议,更何况签定的协议未必就是有效的。因为在法律上,车主或驾驶员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意外伤害,责任全部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此时,即便签订了搭乘协议,协议也无效。车主或驾驶员与搭乘人分摊路费或油费,哪怕只收取了一小部分,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意外伤害,搭乘协议同样无效。签定协议同样面临着风险。
车友建议增加座位险投保额度
一旦发生损失,很自然会让人联想到保险。保险公司是否能帮助投保人分担赔偿压力?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座位险”就是为车上驾乘人员的意外损害设置的保险,车友或多或少都会投保,但据了解,按照现在各保险公司开设的“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规定,每座赔付标准最高只有一万元。万一发生不幸,一万元的赔付对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有网友设想能否增加投保额度,一旦发生不幸,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更高的赔付。这样至少在面对高额的赔偿时能小松口气,不至于因为一次善意的行为给自己种下苦涩的果实。
朋友顺路,搭个顺风车是人之常情,如果你对“搭乘风险”有什么切身感受,或者对规避风险有什么建议,请登录qbbbs.zjol.com.cn钱报车友会论坛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