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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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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山东“高考移民”案宣判
家长规避政策担责30%
  新华社济南10月9日专电 为了让儿子能到天津参加高考,山东东营一男子委托他人办理高考移民,结果移民未办成,孩子也没能在移民地参加高考。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宣判,在这起高考移民案中,学生家长规避政策应担责30%。

  原告高建明诉称,2005年8月,他的儿子高考失利后,被告刘祥真告诉他,只要拿60000元钱就可以在天津参加2006年高考,并以较低的分数考上一所比较理想的学校。9月15日,高建明交给刘祥真60000元现金。2006年高考前夕,刘祥真突然打电话告诉高建明事情办不成了,让高建明的儿子到东营本地参加高考。后来高建明多次找刘祥真要求退回60000元钱,刘祥真仅退还7000元,其余款项未退还。原告请求判令刘祥真返还53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刘祥真辩称,他受原告委托后与天津允公允能教育咨询公司原负责人卢元进行了联系,并将高建明的60000元报考费用及高建明之子的个人资料转给了卢元,卢元为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后刘祥真将卢元的联系方式交给高建明,由高建明与卢元直接联系,高建明还到天津职工技术大学中专部办理了相关报考手续。高建明主张的损失2000元是高建明去天津办理报考手续时的花费。2006年5月,卢元因诈骗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由此介绍报考的事情落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原告之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事宜,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及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1285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原告应承担损失的30%,被告承担70%。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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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5 家长规避政策担责30% 2007-10-10 48257178002CE1734825736F00461CFD[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