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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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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提倡“不昧” 亦可“有偿”
□于立生
  深圳一位贫困的绿化工人曾将拾得的4万元巨款交还失主,大为感动的失主当即拿出2万元作为回报,绿化工人也坦然收取了这笔酬金。您怎么看待“拾金有偿”现象?您会悬赏寻物吗?您会接受失主的酬谢吗?您认为“拾金有偿”能鼓励更多的人把失物归还主人吗?

  ——10月9日《深圳商报》

  新出台的《物权法》里有一条“拾金有偿”的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品时,除了需要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外,如果失主曾经悬赏寻物,则还要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确实,替陌生人保管失物,费时费力,要是无所补偿,岂非不太公平?        

  要是恃所有权之所在,失主即可拍拍屁股,径自走人,不是让拾物不昧者冷心吗?日前,更见《江南时报》载一稀奇事: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小蒋拾物,颇费周折联系失主,竟被强纠为小偷,吃了耳光!

  至于“‘拾金有偿’能否鼓励更多的人把失物归还主人”,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拾金有偿”,合情、合理、合于人性,由此而入法。须知这个世界,圣人少,凡人多,更何况经济学上之“经济人假定”,人性更是理性而自私的呢。当然,对于“拾金有偿”能否鼓励更多的人把失物归还主人,我也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此“规定”从实际出发,兼顾拾物者及失主双方现实利益,当然要比空洞的道德说教有效得多。

  若是问我:拾物会接受失主的酬谢吗?呵呵,全凭当时情形与兴致——既为权利,自可主张,亦可放弃,不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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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8 提倡“不昧” 亦可“有偿” □于立生 2007-10-10 48257178002CE1734825736F0049B9CE[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