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物权法》生效后,刘×莎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第64条、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法院判令被告刘×莎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855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案件宣判次日,中国法院网一位编辑证实,据该网收集的信息,在10月8日《物权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虽有一些人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或者主张权利,亦有个别地方法院根据该法对某一案件进行了评议或其他司法行为,但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芙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堪称全国首例。
本案争执的房屋有关权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此后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这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的同时,里面的一些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莎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处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一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尽管被告刘×莎为该房屋的原租户,但她毕竟不是所有权人。她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占用房屋,构成了恶意占有。
于是,法院判令刘×莎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对这一判决结果,原告的代理人郑力表示很满意。在他看来,《物权法》的施行,使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到位。
据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