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汽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短暂休息后,竟将一名下车乘客“忘掉”,径直离开。这名乘客被迫沿着高速公路徒步赶路,不料遭遇车祸身亡。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赔偿死者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丽购买的是南宁至成都的客运车票,而且按时乘车,双方由此建立了公路旅游运输合同关系。长途客车在服务区停留时,郑丽下车应属正常,客运公司不能判定郑丽放弃回到成都。然而,郑丽下车后客车短暂停留后即行离开,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客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