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
“禁能源福利”
意义不止于节能
禁止能源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在节能之外传递出的首要信息,是对以福利为名义损害公共产品的制止和预防。
能源部门都习惯于无偿向职工提供能源,从表面上看,是一种便利,而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也是任何一个单位追求的永恒主题之一,然而在这一系列的“顺理成章”背后,却恰恰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燃气也好,石油也罢,其资源本质上是属于国家的。正因为如此,能源生产经营常常是国家垄断、指定经营;也正因为如此,能源产品也就具有了明显不同于普通商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你有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权利,却没有完全自由支配的权利,因为在用户层面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与普通用户并无区别。擅自将能源无偿提供给职工,就是对能源公共属性的损害,是一种福利腐败。
近年来,舆论对包括许多能源企业在内的垄断行业高收入屡有批评之声。与之对应,这些企业却常常叫苦不迭,又是惊呼亏损,又是自曝工资。然而早有分析人士指出,高收入从来都不是以高工资的形式实现的。且不说高福利是否没有一点合理性,但是,以损害公共产品社会属性为典型特征的福利腐败,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呢?同样我们可以分析,即便的确“亏损”,是否同样有福利过高,监管不规范的因素作祟呢?
推而广之,因行业福利而产生的福利腐败不仅在能源企业,而是在其他领域同样广泛存在。交通企业有没有免费乘车(机、船)的现象?医疗行业有没有免费体检、低成本治疗的存在?然而,任何公共产品都不是谁的自留地,谁允许了这些惯例的存在呢?新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客观上让能源行业向福利腐败第一个说出了“不”字。然而这是否应该成为一个契机,开启全面治理福利腐败的进程呢?我们期待着。 □桦熹
板子还可打重些
新节约能源法对于违反规定、继续给企业职工提供能源福利的行为,处罚力度实在是太轻,根本不足以让人望而却步。公然违法了,就算被捉,只要立即幡然醒悟,那就啥事都没有;即使不按期改正,天也塌不下来,罚款又没有规定由谁出钱,最后还不是由单位掏钱埋单了事?而这些行业有的是钱,再大的罚单他们也不会买账的。如此低的违规成本,谁怕?
看来,要想封杀“能源福利”,处罚的板子肯定不能打这么轻,必须让违规者真正感到痛。怎么打呢?很简单,哪个单位违规,那就把一把手的官帽捋掉,同时,罚款指向决策者的个人腰包。果真如此,“能源福利”还敢再出现吗? □海蓝蓝
■观点集萃
葛瑞原:修改后的节能法,以法定的形式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使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不再享受“免费的午餐”,这不但能够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向特权思想的宣战,有利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节能法的贯彻实施。
马樵:能源福利一方面以放任浪费的恶意形式,严重吞噬着本就愈来愈稀缺的能源资源;另一方面把行业职工的“福利性消费”偷偷转嫁给普通消费者,暗中吞噬着公众的利益。
夏学杰:这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做法一直损害着社会公平,还衍生出严重浪费。
叶祝颐:禁止能源福利并不会对这些行业职工利益“伤筋动骨”。如果企业要给职工“谋福利”,完全可以避开这种实际经济利益不大,又十分显眼,容易引起民众诟病的福利兑现形式。
张东阳:政府相关部门往往和这些垄断行业有着利益联系,甚至还享受着这些垄断部门的既得“实惠”,如何让他们与垄断企业“划清界限”,并且去处罚他们,我看难。
玉满口: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活动均应市场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能源企业内部职工免费坐食资源,一方面无异于腐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社会公平。
苏思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