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庭认为,陈菊没有违反岛内“选罢法”第103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即:没有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裁定陈菊当选有效;而有关高雄市长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选票,并不影响选举结果,裁定高雄市长选举有效。
根据岛内有关规定,“当选无效”之诉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