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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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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强迫离职”是钻法律空子
  广东塘厦一家五金运动用品厂多名员工向本报报料,称工厂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经记者调查核实,该厂总共有1200多名员工,其中1000余人已被迫签订了新合同,而130多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因为不愿签新合同而被迫离职。

  ——11月21日广州日报

  这是继华为公司要求职工先辞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事件后,又一起胁迫职工先辞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件。深圳华为也好,广东塘厦也好,广东惠州也好,其他地方跃跃欲试的资本也好,之所以急急忙忙来搞“先离职再上岗”这样的动作,都是因为明年即将实施国家新的《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中最醒目的条目之一是关于无限期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对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聪明的资本为了规避此条,所以通过“先离职再上岗”,让这些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希望落空。

  改革开放以来,各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状况越来越严重,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描述,“靠投资驱动经济增长,使资本对劳动的比率不断提高,资本总量中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比率,即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可变资本(用来支付工资的资本)在总资本所占比率越来越低”。说通俗了,就是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过程中,资本享受了太多的成果,而出卖劳动力、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只享受了最低的成果,只够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甚至还难以为继,有些经济学家仍然说低工资是国家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可笑而残忍。

  国家的立法机构需要考虑从现在起,到新劳动法实施的过渡期,如何出台补充规定来预防“先离职再上岗”的事件连续发生,国家的执法部门要理直气壮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工会更要义不容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站在职工一方与资本博弈。     □柏文学

  柳海林: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企业同时亦是一个社会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理应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华为公司在“辞职门”事件风波中,把自己置身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损害了自己国际大公司的形象,落得个“不负责任”的骂名,反而无形中给自己增加了风险,实在得不偿失。

  纪卓瑶:新《劳动合同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生效后一般又不能溯及既往。因此,这就为一些企业规避新法约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可能。

  一部直接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敏感法律,立法时也应充分考虑到新法颁布后可能产生后果,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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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2 “强迫离职”是钻法律空子 2007-11-22 48257178002CE1734825739A00461066[B1-戎国强];钱江晚报a00022007-11-2200024;钱江晚报a00022007-11-220002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