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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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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缺一个签字 误两条性命
  缺一个签字 误两条性命

  昨日下午,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某医院,孕妇身无分文,医院决定为其免费剖腹产,丈夫却拒绝签字。该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家人;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据11月22日《检察日报》等

  生命至高无上

  在孕妇丈夫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下,北京某医院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而且也在制度范围中竭尽所能地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办法,但是血淋淋的结果提醒我们必须跳出繁文缛节的制度条文,站在对人的生命权尊重的高度,重新审视相关规章制度。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当一个公民无可依靠自己的家庭成员时,社会就应该是他(她)坚强的、最后的后盾。而且,文明的底线就是生存,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公然的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间的种种制度羁绊都应该为其让路。只看到制度,而看不到生命;只尊重制度,而不尊重生命;手握救死扶伤大权,而敬畏束手束脚的制度;宁可要法律保护下的“不作为”免责,也不要为了生命而当机立断,权益变通。悲剧的伏笔已经埋在了医疗行业规章制度的细节深处,悲剧的发生只是早晚的事情。

  随着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很多医院已经见识到了“职业医闹”的破坏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医生戴着头盔、警察入驻医院的极端现象。现在,所有手术、治疗的每一步都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包括谈话签字过程。再简单的医疗操作,只要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医生都必须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如此操作的最大好处是,医院、医生可以在随后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中处在主动的位置上。救死扶伤精神的缺失,既来自医疗体制桎梏下的医德医风的流变,也来自倍受医患纠纷“洗礼”后,对医疗过失的消极避让。 □高永峰

  抢救病人是法律责任

  认为产妇丈夫不签字,医院就进行剖腹产手术是“违法”行为,这是一种误解。道理很简单:抢救性命所作的救治措施,没有家属签名也可以进行的。这名孕妇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就已经因难产生命垂危,肯定符合抢救标准的。从法律上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紧急手术属于抢救行为,也符合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的特征,可以按《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执行。在病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家属的知情权可以被损害。紧急避险包括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没有去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笔者甚至认为,相关责任人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当医疗机构碰到类似患者时,可以由被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医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进行手术同意书的签字,科室主任、院长或业务院长批准执行。必要时进行录像、录音存档,同时积极联系患者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单位,待其亲属等人到医疗机构后再执行告知义务并补签手术同意书。笔者相信,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即使打官司到法院,医疗机构也不会被追究责任的。 □盘和林

  动手术,外行说了算?

  不签字不手术也近乎霸王条款。眼前的事实是,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外行,医生让外行来决定动不动手术,其实是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荒唐之举。在德国,手术前是不需要家属签字的。国内惯例是不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待商榷。逼患者手术前签字认可,有违人本理念,有背人性关怀,除了给医院添加了一个“话柄”,少了一些麻烦,并无其他益处。 □卞广春

  “国家担保”是最后防线

  生命权至高无上,垂危中的病人有获得生命保护的权利,有获得手术救助的权利。在本事件中,孕妇是男人的妻子,但他们毕竟是两个人。当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能或者不愿履行签字这一义务时,并不意味着患者放弃了自己求生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为病人的生命负责?

  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如何让医院救死扶伤而没有后顾之忧,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制度上的保障措施。当生命垂危的病人已经不能有效表达对于自己病情的处理意见,而其亲属又不能或者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和义务,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担保”制度,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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