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伟利
本报讯 当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志愿者,越来越多的大型活动需要志愿者时,如何规范、协调、管理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活动行为,便成了当务之急。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从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权威解读了条例。
学雷锋日定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每年的三月五日是学雷锋日,条例将它定为志愿者日,倡导志愿者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
志愿团体接受协会指导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立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目前杭州很多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由于缺乏主管部门、资金、场地等,无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今后只要符合当地志愿者协会章程,杭州的任何社区、企业等都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加入志愿者协会。这给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了很大方便。
大型活动应该提供餐费交通费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志愿者服务时的餐费、交通补贴等要不要给,曾引起社会很大争论。有人说,志愿者是来义务服务的,怎么能要这些呢?也有人说,志愿者本来就已经奉献了脑力精力,难道还要自己掏腰包吗?
现在,争论有了定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但提供餐费、交通补贴等,不是报酬,而是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这些保障也分情况而论。如果志愿者是为孤寡老人等个人服务,那这些费用另当别论。如果是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受服务方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是应该的,如果开展的是高风险服务,还需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考公务员优先录取志愿者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