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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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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工商局拒批“信用讨债”
  京华时报供稿 亨瑞特信用评价事务所(以下简称亨瑞特事务所)打算申办“信用商账催收”这一新业务,遭到市工商局驳回。该公司随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指责其“不鼓励创新”。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市工商局决定无误,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22日,亨瑞特事务所向市工商局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信用商账催收”这一讨债业务。次日,市工商局告知亨瑞特事务所: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用商账催收”业务,所以不准许其增加这一新业务。对此不服,亨瑞特事务所随后将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亨瑞特事务所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精神是:凡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民间皆可为;凡是法律未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皆不可为。“信用商账催收”这一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也未明文授权工商部门进行核准。此外,应鼓励商业公司创建新行业和新业务。

  庭审时,市工商局代理人则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而“标准”中无此分类。此前,国家有关部委曾就逃债问题,下发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迄今还有效。“信用商账催收”这一业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不能准许其增加。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市工商局有权对辖区内企业提出的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亨瑞特事务所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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