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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6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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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万啊,就这样被骗走了
· “简”历走俏招聘会
· “有偿代课”
悄悄露脸
· 市民赶场来“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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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武林广场法律援助咨询会人气旺
市民赶场来“补课”
  ■本报记者 徐建国 本报通讯员 陈以

  

  本报讯 劳动纠纷中,因为不清楚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劳动者忍气吞声是常有的事。昨天,在杭州武林广场,一场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农工民主党浙江省法工委联合举办的法律援助咨询会上,在场的律师免费为求助者解难答疑,鼓励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早上9时许,董先生手上拿着一张刚刚填好的“咨询表”,焦急地排在等待的队伍中。他姐夫在慈溪的一家钢管厂工作,工作了快8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个月下班回家,突然咳嗽严重,吐了不少血,一检查原来得了肺结核病。至今姐夫看病已经花销18000元,而单位只垫付了5000元。“由于开支太大,姐夫感觉稍微好些就要求回家养病了。”

  “像我姐夫这种情况能不能向单位报销医药费呢?”终于轮到董先生咨询了,他很不自信问起了律师,因为姐夫没签劳动合同。

  律师认真地给他做了分析:虽然你姐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让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单位理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目前你姐夫因单位的原因无法获得社保,单位就该承担你姐夫相关的医疗费用。”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倘若他的病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属于职业病,那就可以说是“工伤”了。这可以请劳动部门进行鉴定。如果真是这样,不仅可以申请现阶段的医疗费,今后因此出现的问题,单位也要负责到底。

  听了律师的解释后,董先生凝重的目光慢慢轻松起来。“谢谢,这下子我们知道该怎么办了。”董先生笑着离去。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劳动法”中有哪些热点?这部法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律师们专门准备了《劳动合同法》单行本及相关宣传资料,并在现场为大家“以案说法”。明年开始用人单位招聘时必须明确劳动报酬,禁止用“月薪面议”等含糊不清的字样、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农民工老李一字不漏地听着律师的解说,临走前还要了一大叠相关资料,“拿回去好好看看,以后碰到什么问题,自己也会有底气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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