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办法》规定,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河流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目前,试点河流已经确定,包括南京、无锡、常州、镇江4市范围的部分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