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北京的毛先生在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据了解,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不仅在北京,全国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宣读离婚声明。
——据12月5日《北京青年报》
离婚,也就是标志一段感情的终结,一个家庭的破裂,甚至是一个悲剧的发生,除了极个别现象,很少有人去办离婚手续会像办结婚一样喜气洋洋的,本来两个人的心情都非常沉重,有的甚至非常痛苦,希望尽早结束手续尽早解脱,现在倒好,要离婚的双方对着办事人员来一场“当庭宣读离婚声明”。这不是哪壶不开提哪壶吗?
民政部门的解释更让人费解,“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不能保证所有来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夫妻都是自愿的,不排除有的人不情愿、不想离或者受胁迫,还有可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如果真有胁迫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种当众宣读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说不定他们受人教唆和威胁要比真正的离婚者宣读的流利多了。而且《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这离婚宣读声明是什么“法定”规矩?
一位专家认为,宣读离婚声明对离婚夫妻其实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有些人大概对形式主义上瘾了,无论什么事,都希望能搞得“轰轰烈烈”,可办理离婚手续有必要这样“宣誓散伙”吗?现在提倡一切工作发展都应该以人为本,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细胞的破裂,一件只能让人感到伤痛的事情,我们不表示起码的同情和理解,还在以“不宣读不准离婚”的“法定”相要挟,还在给不幸的人再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这岂能是“人性化”所为?一个普遍不受欢迎的规定还有必要“法定”下去吗?
□岳粹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