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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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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拖车公司,另一种“驾校”
  深圳律师安星收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他必须先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某“指定账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凭着银行的收款凭证,才能到指定停车场取车。

  安星向法院起诉罗湖交警大队,耗时10个月后打赢了官司,但如安星所称:“相信我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有关拖车费的案例可谓多矣。去年12月,北京房山区跑运输的司机佟喜因交通事故,车被拖走,拖车公司向他收取高达1.4万元的拖车费。他买这辆小货车才花了2万元!

  拖车费畸高,事故车主叫苦不迭,交通管理部门振振有辞,这是商业性收费而非行政性收费。日前,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就万元拖车费一事表态时亦称,拖车费用不在定价范围内,属于车主和拖车公司双方协商定价。

  拖车费果真是纯粹的商业性收费吗?交通管理部门真能脱得了干系吗?其实,正如强制驾校培训的背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迷局一样,拖车费背后同样隐匿着一条利益链。君不见,交通事故甫一发生,在警方的通知下,赶来拖车的拖车公司,往往是与交通管理部门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且,在这关口,车主往往没有选择余地,更遑论讨价还价了。尤需提及的是,如果是“编外”的拖车公司则无法染指这项业务。郑州市农业路一家长期经营商业性拖车业务的知名公司负责人说,与市内其他同行相比,他们的实力一流,但一直只能经营抛锚等拖车救援服务,客户还多是老客户。对事故拖车救援服务,他们曾尝试介入,但“阻力太大”未果。(见11月16日《大河报》)

  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写入了法律条文。但交通管理部门让赢利性的公司来拖车,就规避了法律,有了收费的理由。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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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3 拖车公司,另一种“驾校” 2007-12-7 48257178002CE173482573A9003E4EEA[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