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只需要将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也许就能得到挽救。
但是,他没有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肖志军和有着9个多月身孕的李丽云来到了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我们是来看感冒的。”带着100元钱的肖志军首先将妻子送到呼吸科看病。接诊李丽云的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这对一个产妇非常危险,当即建议李丽云住院。
情况紧急,妇产科随即向医院申请对其进行减免费用入院。在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们诊断,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
“如果这时候手术,大概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可能可以救活母子两人。”一位医生说。
问题出现了:按照规定,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肖志军拒签,理由很简单,“你们把她的病治好了就行,她自己会生的!”
几乎与此同时,李丽云的病情急转直下。所有人都在等待肖志军签完字,然后开始手术。
但肖志军的回答依然不变,甚至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在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悲剧已经不可避免。晚7点20分,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孩子也死亡。
逝者已去,留下肖志军承受一切。他很穷,一个打工者,没有积蓄,一旦手术可能背负沉重债务,于是希望侥幸能通过药物治疗保得母子平安。如今,千夫所指肖志军,他却也有难言的凄凉。
那么医院有责吗?就法律而言,“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有了如此规定,医院也的确避开了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
也许肖志军愚昧、固执甚至狡诈,但最“聪明”的还是医院,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在医院周密考虑的背后,是医患之间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
制度冰冷,但能不能为生命打开一扇温暖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