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C0007版:关注
3  4  
PDF 版
· 讨薪的黑色幽默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12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民工律师”周立太:
讨薪的黑色幽默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新民周刊》
  有着“民工律师”称谓的周立太,2007年8月16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内容是他为一群被欠薪的农民工艰苦努力一年多,60余名当事人终于领到了赔偿款,但他们一哄而散,对于律师所派去的财务人员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应收的律师费请求根本不予理会,当事人应当缴付的7万元律师费化为泡影。“我只能说:真是一帮畜生!”这篇博文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律师开骂:打赢官司,民工又跑了

  有着“民工律师”称谓的周立太,2007年8月16日在个人博客上抒发自己的愤慨,题目是《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内容梗概如下:

  王天松等60余人,是分别来自四川、重庆、广东、江西等不同地方的农民工。他们于1991年5月至2004年5月先后应聘到东莞一家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从事模具、仓管等不同工作。2005年11月2日,该公司老板携款逃逸,公司停产;欠员工工资百万余元。60余名员工推荐余代中等5人为诉讼代表,并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周立太律师及唐毅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律师办案差旅费2.5万元,案结后,按实际赔偿数额的15%支付律师费。签订合同时交纳的2.5万元在应交纳的律师费中予以扣除。办案所需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王天松等人70余万元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经过我们一年多的艰苦努力,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最终得以全部执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于2007年8月15日上午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赔偿款。得到诉讼代表的通知后,律师事务所即安排深圳分所财务人员谭英建前往东莞法院,协助各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同时收取约定的律师费。

  在法院分发款项的现场,各当事人应领取的款项全部由法院及相关人员划拨至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并未分发现金。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全部领到赔偿款以后,即各散五方,对于律师所派去的财务人员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应收的律师费请求根本不予理会,当事人应当缴付的7万元律师费化为泡影。

  对此,周立太气愤地在其博文中称:“对于像王天松等人这样拿了钱就开溜的当事人,我只能说:真是他妈的一帮畜生!”

  黑色幽默:被民工拖欠500万工资

  帮助别人维权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听起来像“黑色幽默”,却是当下民工维权的现实。

  周立太办公室的窗外,是长江,一派水汽蒸腾。

  如同所有律师的办公室,橱柜里是法律书籍,书籍前边斜靠着的,是主人和若干名人的合影。书籍文字当然是已经凝固为社会规则的法律解读,名人照片则在应对观者眼光的时候,引动着某种“世俗”的效应。手提电脑放在桌上,两边是层层叠叠的文件。

  同样如许多律师办公室,墙上悬挂有名言题词,周立太椅子的右侧,一副立轴:铁肩担道义。对面墙上,是一张纪录片电影的海报,深灰画面已经接近了“黑”的程度,上面竖写两个大字:挣扎。

  周立太,男,汉族,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资格证号(90)司律证字117,律师执照证号9790111709,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情研究会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

  周立太于1956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五通乡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仅读过小学两年级。1974年到西藏参军,1979年复员回开县务农。1980年去湖南安乡县砖瓦厂打工至1983年,在此期间自学法律。1983年返回开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86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6月经批准在重庆设立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

  对周立太说,因为那篇极度气愤的博客,引起的关于打官司是不是要付钱的议论,其实是个层面非常低的常识问题。吃饭掏钱,住店付账,商业社会,根本无需讨论。周立太回答,本来就是。他说,他怎么从一个农民,成为一个“民工”律师,我博客上有“周立太前半生”,里面说得很清楚了。他要说的话还要怎么才算真实的呢?“我不是雷锋,也不是‘高大全’。我仅仅是个律师,拿人家钱财帮人家消灾。”

  周立太说:“从1996年5月开始,到今年9月,十多年时间,我和我的事务所共计代理了7000多件案件,一年也就是700来件。我律师事务所总部在重庆,深圳有个分部,万州在9月也开了个分部,包括内勤什么的,50来个人,忙不过来。”在“立太律师”中的类似表述是:1996年至今(2005年5月前),周立太先后代理了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工维权案件5000余件。以数字推算,在近两年间,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每年代理的案件,大致在千件左右。

  周立太代理的“劳工维权案件”,约为四个方面:工伤赔偿案2200余件,追讨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案3000余件,追索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案1000多件,还有民告官的诉讼案件。

  周立太特意说到代理工伤赔偿案的“漫长时间”:先是行政部门仲裁,再到打官司,一审、二审,验伤、认定、复议、判决,这一套制度程序是规定的,一环不能拉,一环不能缺,“前后总计1074天”。代理这样的案件吃力不讨好:“代理律师差不多得陪上将近3年,这人力成本就高;时间长,时间也是成本呐,同样时间能办两件案子,肯定比办一件划算,能收入两笔律师费嘛。”而且,“还得罪人,得罪老(多)人了”。

  当记者问他:到现在,人家还欠着你多少律师费?答曰:500多万。“都说自己是弱势群体,我被弱势群体欠那么多的账,我又是个什么群体?更弱群体?”

  记者说,你得去追讨呀,这是你的劳动所得,是你的钱。周立太马上回答:债户遍布全中国,我怎么去讨?人手这么紧张,就是有人,讨债的差旅费又在哪里?坐火车,票便宜,可吃饭的顿数多,乘飞机,倒是不花饭钱,可机票贵。“我的当事人,多是穷人,住在山上乡下,电话半通不通的,就是通电话也不敢打,那是通知他赶快逃走。去的人还要长途换车,来回折腾,我掏5000元去追2000元,还不知道能不能碰上人,不知道能不能讨回来。这买卖怎么干?”

  忍无可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境遇,长期以来周立太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官司打赢之后,按照双方事先协商的比例收取律师费。这种方式很有挑战性,能调动律师激情,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因为只有打赢了官司才收律师费。但绝大多数律师不愿意采用,因为办理工伤类案件的周期长,大多在三年左右,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一旦失信,律师只有“倒贴”。

  周立太第一次起诉被委托人拖欠费用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当时的媒体描摹:被告刘某因工伤几乎双目失明,要求煤矿企业主给予工伤赔偿。在找到周立太之前,所有接待过刘某的律师都表示,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案件要先收费后打官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是因为“接触过很多打工者,确实是没有什么诚信”。周立太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了这个案子,收费额度定为20%。刘某对这个20%“表示异议”。可刘某别无选择,在合同上签了字。

  周立太根据刘某伤残鉴定等级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资收入水平,将索赔金额定为32万元。周立太四处奔走,但刘某却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对方11.5万元的赔偿金。刘某解说的原因是:办理这类案子周期很长,一般都在3年左右;他最担心的是,导致他受伤的煤矿会在三五年内倒闭,真是那样,他将一分钱也拿不到。拿了11.5万元的刘某,与周立太“招呼没得一声”,悄悄地回到了老家。

  刘某境遇凄惨。他受伤后,妻子离家出走,儿子只有3岁。回到家乡,刘某与家人分灶吃饭,孩子感冒了,“都没有拿一分钱出来,都是用我们(老人)的”。刘某这么做的“想头”是,“我现在就是靠那些钱,花了几万块,我还剩几万,我就是要把它藏在我附近的地方,我不会给别人知道的。即使法庭到时要强制执行,反正我是不会拿出来的。把我的儿子抚养成人以后,我就靠我的儿子来养我。”

  周立太已经没有其他精力和可能来追问如此这般“主持下的调解”,同样倍感凄惨的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追讨自己应得的律师费1.4万元。当时欠周立太律师费的民工,已有160多人,刘某是他作为“民工律师”告民工的第一人。周立太说:“我为什么选择他?这有两个因素。第一他在重庆,距离不远,诉讼的成本不大。交通费的成本不大,其他城市第一我要往返的差旅费比较高,增加诉讼成本;第二在重庆除了他也有类似的现象,我要通过他来震慑一些当事人。”

  周立太说,贫穷不是民工逃避律师费的理由,如果大家都这样,许多律师事务所会垮掉。

  一方面打赢官司的农民工拖欠律师费,另一方面,不断有农民工登门求助。这种强烈的反差常常让周立太处在“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挣扎中。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及其深圳分所目前状况不佳,处境困难,已有两个月未发工资,负债100多万元。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中的40多名律师大多是从农村出来的年轻律师,他们在城市里没有案源,只能跟着周立太打农民工维权官司。因为他们在城市无亲无靠,事务所为他们免费提供饮食住所。

  周立太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深圳分所每月生活开支达1万到2万元,房租等开支3万多元。重庆事务所办公地点虽为按揭购买,不需缴租金,但20多个律师一个月生活开支最少也得一两万。欠款收不回来,事务所就发不出工资、养不起律师,无法正常运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坚认为,周立太的权利的确受到了侵害。他做的事不纯然是法律援助,作为律师,谋求利益天经地义,当其正当权益得不到实现及保护时,他请求法律的救济理所应当。

  法律界人士指出,农民工“失信”不仅导致律师利益受损,也使农民工“后来者”利益受损。本来愿意代理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就相当少,农民工“失信”只会更加恶化农民工维权环境,实际上减少了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大量的农民工案件只有寻求法律援助这条路。但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受理的援助案件多是本地发生的案件,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关注 C0007 讨薪的黑色幽默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新民周刊》 2007-12-10 钱江晚报c00072007-12-1000010;48257178002CE173482573AB00479E26[B1-方臻子];钱江晚报c00072007-12-1000013;钱江晚报c00072007-12-1000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