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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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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
5类案件检察长应亲自办理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对于这5类案件,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这个意见指出,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既是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官,应当全面履行职责,成为依法办理案件的带头人和行家里手,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率。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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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5 最高人民检察院
5类案件检察长应亲自办理
2007-12-11 48257178002CE173482573AD0043450F[A1-新华社稿≈B1-盛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