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1版:一版要闻
4  
PDF 版
· 钱老,生日快乐
· 央行银监会收紧房贷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12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央行银监会收紧房贷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本报讯 如何界定第二套房,曾经众说纷纭的这个热点问题,如今有了定论。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昨天补充通知的发布,意味着监管部门不仅采取了较为严厉的界定标准,还改变了商业银行普遍采取的一个做法,已经还清贷款后的再次贷款也将视为第二套房贷款。此外,连原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如果要申请商业贷款也同样按照第二套房处理。

  不过,关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新标准让不少银行人士觉得操作较难。“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我们就只能按照第二套房处理。”业内人士指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由谁来提供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本报记者 俞萍丽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一版要闻 A0001 央行银监会收紧房贷 2007-12-12 钱江晚报a00012007-12-12000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