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条例》发布,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而应支付的补偿,“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2月17日京华时报)
但是,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出现违规行为,劳动者很可能会因讼争而丢了饭碗或“穿上小鞋”。让劳动者为索取三倍工资和加付的赔偿金而使用申请强制执行权是不现实的。
为此,笔者提出一个“转移支付”的办法——即劳动保障部门提前介入,接受用人单位的申报,对照《休假条例》,按照劳动者意愿、单位安排岗位情况以及其他具体量化指数,对所有用工单位提取三倍工资基金,按单位专户储存。日常跟踪监督单位批准职工休假情况,受理未安排休假的职工申请,按照法定假期标准,发给其年平均工资基数的三倍工资。 □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