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陆春) 杭州市新出台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对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昨天从医保部门了解到,相关的参保征缴工作已于2007年12月10日启动,本次缴费截至时间是2008年1月25日。值得提醒的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没有办理参续保工作,逾期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参保待遇。
据介绍,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原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是解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先前的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也是按此保障水平确定的。这次政策调整,将门诊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筹资额度将根据保障水平提高而适当增加,同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政府补贴每人500元。
老年居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3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取消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
为减轻年度内多次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本次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降低异地迁入老年居民户籍年限
原医保政策规定,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应当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满10年,才可按规定参加老年居民医疗保险。本次政策调整,将此限制时间调整为累计满5年。
城镇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居医保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城镇非从业人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部分人员因缴费标准过高而未能参保,为了解决好这部分人群的参保问题,这次明确城镇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全额缴纳,与老年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另据统计,2007年度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6.03万名。2008年度参(续)保业务开展以来,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参保较为踊跃,截至2007年12月17日下午16时,已办理老年居民续保13972人,新参保1511人,有122名非从业人员参加了城居医保。但还有相当多的老人仍未及时办理参(续)保手续,而按照规定,一旦错过1月25日参保截止时间,这些当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老人将面临中断参保的问题,并影响其将来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