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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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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信用卡被盗刷8万 商场赔偿20%
  京华时报供稿 周先生钱包被盗,里面的信用卡被他人在赛特购物中心消费划走8万余元。因此,周先生起诉赛特集团索赔。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赛特集团无法提供录像材料做作为证据为由,判决其需赔偿周先生16928元。

  2005年3月19日晚7点左右,周先生就餐时钱包被窃,钱包内装有现金及信用卡。3月20日,周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挂失业务,发现其名下的牡丹信用卡被人在19日晚7点40分到9点之间,在赛特购物中心进行4笔消费支付,共消费84680元。周先生认为,赛特员工在他人持卡消费时,没有履行核对签名和身份证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周先生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赛特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8468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赛特集团在受理持卡人消费支付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有关规定,赛特集团作为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特约商户,无须再进行身份证核对,因此,未审查持卡人身份证不属于未尽到审查义务。至于是否审查签名,则需要录像材料鉴定。该录像为赛特集团制作和保管的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时间虽然在2005年3月19日,但周先生已经在案发次日进行报案,此案尚未了结。在此背景下,赛特集团应保留录像材料,对其已尽审查义务提供证据,但其以时间过久、录像被销毁为由,不予提供,故应当推定未尽到审查义务。同时,周先生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未保持足够的注意导致财物被盗。因此,法院判决赛特集团需承担周先生损失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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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5 信用卡被盗刷8万 商场赔偿20% 2007-12-23 钱江晚报a00152007-12-230005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