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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恢复受理
近百位股民将递交材料
  ■本报记者 张云山

  

  本报讯 “我代理的22名投资者申诉资料已递交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晚下周一,另外20个投资者的材料也会递交上去,申请总的赔偿额200多万元。”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对记者表示,他前天下午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立案”的消息。这意味着被“中止”了半年多的杭萧钢构民事诉讼案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

  同样负责此案的宋一欣律师也接到“恢复立案”的消息,他将代理20多个投资者提起诉讼。

  “我还没接到相关通知,但其他20多人的诉讼材料一直在准备。”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他代理的殷女士和胡先生两起诉讼已被立案过,跟其他投资者的情况有些差异。

  今年5月,厉健代理的杭州股民殷女士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告上法庭。据悉,殷女士在4月18日以16元/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股价一路下跌。5月8日,她以12.2元/股卖出这4000股,包含差额、手续费等损失15244.38元。她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将杭萧钢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44.38元。5月25日,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

  6月20日,厉健代理的股民胡先生诉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也在杭州中院立案受理。7月份,薛洪增等律师也向杭州中院递交了投资者相关材料,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

  上周五“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泄露案”在丽水开庭,原告律师也都在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这次主要还是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等法院的最后判决下来,可能我们会要求罗高峰等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介绍,由于目前对于内幕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以内幕交易起诉,被告只能是内幕交易当事人,那样会涉及到案件管辖权、具体赔偿金额等,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而如果以虚假陈述起诉,则被告是上市公司。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2003年和2004年,先后代理两批共82名股民,状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对虚假陈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诉讼标的额高达271万元,最后获赔176万元,这也被称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此后他们还代理过东方电子案等。

  而对于可能涉及金额,厉健则表示不会太大。“我们代理的诉讼截取日期是从2月12日到4月28日,并且在此期间发生实质性亏损的,在牛市环境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像熊市时那么多。”

  据统计,杭萧钢构2月12日开盘4.24元,此后出现连续11个涨停板,在此区间没有套牢盘。该股曾于4月16日创出19.7元的高价,4月30日最低12.32元。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月12日到4月28日,买入杭萧钢构并持有不动,每股最多亏损7.38元。

  昨天下午,记者打电话到杭萧钢构董秘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现在还没接到任何法院的相关文件,公司的法务部也一直忙于处理可能出现的诉讼,目前还不清楚这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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