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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山西洪洞矿难案开庭
19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人受审
  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12·5”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洪洞县公开开庭审理,王东海、王宏亮、孔惠平等19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采矿等犯罪出庭受审。

  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4年以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在该矿年核定产量为21万吨的情况下,加大了2#煤层的开采量,并非法开采9#煤层。在非法开采9#煤层时,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设施。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设施,在9#煤层进行非法生产。

  2007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前,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14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5日23时07分,该矿事故发生后,王东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迟不报,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下井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新锁、孙国胜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万余公斤、雷管2.3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洪洞县“12·5”重大责任事故中的石吉庆、郝和平等8名被告人,因玩忽职守罪、窝藏罪等,已由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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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02 山西洪洞矿难案开庭 2008-1-12 48257178002CE173482573CD004780B9[A1-新华社稿≈B1-盛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