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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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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行人掉进窨井溺亡 郑州市政赔了16万
  一名男子在一个暴雨之夜掉进泄水的无盖窨井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随后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市政处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据介绍,2007年8月2日,暴雨袭击郑州。当天,在郑州打工的漯河市舞阳人黄某在暴雨中掉入一无盖窨井中,尸体于次日在一污水池中被打捞上来。事故发生后,黄某家人了解到,该窨井盖是市政处为排水而掀开,市政处应该承担责任。在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黄某家人将市政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死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37万余元。

  法庭上,郑州市市政处辩称,井盖不是被告人为掀开的,而是短时间内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把井盖顶开的,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意外事件;同时辩称受害人冒险趟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本人也有过错。认为本案事故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郑州市出现暴雨造成路面严重积水,黄某骑自行车经二七区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附近时,坠入了排水窨井溺水死亡。法院还查明,对当日的事故市内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报道记载了“这些窨井盖正是市政工作人员掀开的”,“当时积水十分严重,掀开的井盖太多了”等市政处相关人员的说法。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其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来否定其工作人员打开井盖排水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否定相关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作为案件中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更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综合相关事实,遂依法判决市政处对黄某之死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16万余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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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行人掉进窨井溺亡 郑州市政赔了16万 2008-1-13 48257178002CE173482573CE00419CDB[A1-新华社稿≈B1-王天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