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月下旬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在部分媒体违法发布的5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采取在一定区域内暂停广告中药品销售的措施。这5种严重违法广告药品是: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 (国药准字Z22025079)、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黄龙咳喘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60)、广州陈李济药厂的药品“(陈李济)咳喘顺丸”(国药准字Z4402105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如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间内仍继续产品销售的,一经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
本报通讯员
汪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