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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9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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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车库里,轿车不翼而飞
业主:保安不负责,物业管理不善
物管:对业主私人领域财产不具保管义务

  ■竟有此事

  ■本报通讯员 余法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自行车、电动车停在小区里遭贼并不少见,但家住杭州余杭的杨先生停在车库里的一辆本田雅阁车,一夜间也遭此厄运,这种情况就不多见了。

  虽然小偷在一年后被抓,并被判了无期徒刑,但杨先生的车却没法追回来了。痛失爱车的他找到小区物管,要求物管承担责任,赔偿18.384万元的经济损失。昨天,案件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都请来律师代为出庭。

  2003年,杨先生的岳父给了他一辆本田雅阁。到了晚上,杨先生一般都会将车开回家,停放在小区过夜。2005年12月25日晚,他像往常一样将车停进了车库。但早上起来取车时,他傻了眼,车子不见了。警方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侦破,小偷最终被绳之于法。

  据杨先生说,在律师跟小偷的会见中,小偷曾跟律师说过,他在偷车整个过程中,小区保安没有询问过他,车开出小区时也没有作登记。这让杨先生认为,小区的保安很不负责,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

  物管的态度很坚决,庭前不同意调解。他们认为,不能要求小区保安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进入小区的公民,他们无法强行进行身份登记,即使登记也不能核实登记信息的真伪。

  况且,车辆是在杨先生向其他业主租用的车位中被窃,犯罪分子在车库里作案时,不可能被小区保安发现。保安无权擅自进入业主的私人领域,对在业主私人领域内的财产也不具有保管义务。他们甚至表示,物管提供的服务质量与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相当,“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微薄的物业管理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

  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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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现场 A0009 车库里,轿车不翼而飞 2008-2-19 钱江晚报a00092008-02-1900004;48257178002CE173482573F3003E82FC[A1-孙燕≈B1-张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