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家表示,该条例继续延续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将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另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