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9版:人居时代·社区
3  4  
PDF 版
· 业主拒交物管费为哪般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下一篇4  
2008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业主拒交物管费为哪般
物业费上的较量没有赢家,拒交不如主动监督服务
  ■本报记者 詹丽华

  

  本报讯 老王是杭州一家小区物管处的主任,最近他正为收缴物业管理费的事烦恼。从元旦算起,2008年也过了三个多月了,但还是有相当数量的业主没有缴纳新一年度的物管费。

  业主拒交物业费五大原因

  物业费收缴难已经是个老话题,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五个。

  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业主便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一下雨,天花板、窗台、墙角就会渗水,到物业那里反映了几次也一直没来修,我实在气不过,反正什么时候修好我什么时候交物业费。”李小姐说起这个事情仍有些忿忿不平,她说这个办法也是在小区论坛里学来的,他们小区很多业主都用这个办法。

  二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服务与收费价值不相符,因此拒绝交费。

  业主侯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居住的小区每月物业管理总开支不过8万元,而每月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就有10万元,再加上其他收入(例如营业用房租金),物业公司并不亏本。“可就是这样,小区里楼道、信箱还到处都是广告!”侯先生说,或许别的业主觉得这没什么,可在他看来,这破坏了小区环境,影响了他的居住感受。

  三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未解决的纠纷。这类情况多是因为一些安全防范问题引发的,比如业主的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部分业主将这些事件归罪于小区物管失职,于是以拒交物业费为手段,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因为对公摊水电费账目有异议而拒交物业费,或者因为看到有邻居不交物业费,所以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物管说,我们是“代人受过”

  花那么多钱买了房子,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环境,业主当然觉得很委屈,于是就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表达不满。然而往往事与愿违,进入恶性循环:部分业主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服务质量下降→更多的业主不满→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小区贬值。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去年本报曾对杭州增值速度最快的二手房进行调查,结果数据显示,小区房价增长速度快慢、价值高低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以及居住软环境成正比。

  对小区物业费收缴情况,采访中几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都回答得很隐晦。“说所有业主都交了不现实,说有人没交只会让更多人拖延。”一家承担着杭州四个楼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诉苦说,很多时候他们是在“代人受过”。

  比如因为开发商遗留问题引起的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时候根本是建筑设计上的缺陷,属于‘硬伤’,并不是想改就能改的,物业只能负责代表业主与开发单位联系,并不承担维修甚至改造责任,可碰到这样的问题,在业主这里根本解释不通。”他说,在业主看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父子”关系,“老子”有错,“儿子”就得改过,可是现在即使是与楼盘开发单位同属一个集团旗下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财务与组织构架上都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早已脱钩。

  业主委员会要做好监督

  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当事业主也知道,却还是选择了这种方式,这不难看出业主的无奈,那么有没有好一点的办法呢?

  “只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管理责任,即使发生意外事件,业主拒交物业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举例说,如果业主遇到诸如上述的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之类的问题,可以到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杭州相关管理部门有非常详细的评分表和评分标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计分,并以此来判断,在此类事件中小区物业管理是否失职。

  另一方面,陈钟律师则提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负有监督责任,然而杭州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更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小区业委会有权定期按照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检查,这能帮助业主更全面地了解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且对物业公司也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让他们对工作不敢懈怠。”陈钟说,遗憾的是很多业主并不知道这些权利。

  比如小区保洁,在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条款里对小区楼道卫生保洁的次数、频率都有量化规定,物业公司有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工作是否到位,业委会要定期检查、评分是有明确衡量标准的。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建议,在目前条件下小区业委会要行使好监督职责还有两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要量化,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多使用描述性语言,较难客观地对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评断;二是业主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公示,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做到。

  如果这些现存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这种主动维权,不是比拒交物业费之类的被动维权更科学、更好吗?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人居时代·社区 B0009 业主拒交物管费为哪般 2008-3-6 48257178002CE173482573E5003270CA[A1-詹丽华≈B1-程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