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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9版:每日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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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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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城市道路大修竣工
三年内不得开挖

违规者将被处万元以上罚款
  发布单位:杭州市法制办

  好好的道路填了又挖挖了又填,往往给市民的出行造成很大困扰。对此,杭州将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如果道路或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话,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杭州市法制网(www.hangzhoufz.gov.cn)上听证,市民不妨去看看。

  修好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本单位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建设服从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确定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横穿道路的管道。

  地下管线工程需办许可证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间还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管线建设单位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违规操作将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或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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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发布 A0009 城市道路大修竣工
三年内不得开挖
2008-3-13 48257178002CE1734825740A0037F389[A1-章晴≈B1-鲁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