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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5版:钱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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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昨发布
  据新华社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1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根据办法,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公司在创业板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另外,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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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钱经·市场 B0005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昨发布 2008-3-22 48257178002CE173482574130049D4F1[A1-新华社稿≈B1-王燕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