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晚报供稿 逯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逯先生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餐厅对于逯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7成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
2006年10月8日晚,逯先生与几名朋友到吉大某餐厅就餐。在就餐期间,逯先生在经餐厅走廊前往洗手间,因为现场灯光较昏暗,走廊与台阶连接处无警示标志,其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被120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逯先生共住院52天。经相关机构鉴定,逯先生伤残等级为9级。
该餐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该餐厅上诉称,逯先生的摔伤,是因为其自身的失误、疏忽造成的,餐厅无需担责任;其还对几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近日,市中院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即该餐厅对逯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7成赔偿责任,但对医疗费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了修正,该餐厅共赔偿逯先生各项费用97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