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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职工养老保险有望全覆盖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缴费比例统一为8% ■退休时缴费不足可延缴
■本报记者 李冠男
  ■本报记者 李冠男

  

  本报讯 昨天,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于2002年作了第一次修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乡一体化,条例还是已难以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要求,需再次修改。

  缴费比例统一为8%

  现行条例规定

  

  标准不统一。

  更多人员被纳入参保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

  

  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修改内容

  所有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包括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也被纳入了参保范围。

  修改内容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退休后延缴余额,仍可享受养老金

  现行条例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是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按其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修改内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一次处理,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门槛能否少一点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提出了新的建议。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上,现行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数额往往不足以支付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实践中,有些地方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门槛。不少地方要求条例明确各地不得设置此类限制性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一些地方设置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限制性条件是不合适的,但省级统筹之前,由于统筹地区政府对养老金的支付负全责,应当考虑省内各统筹地区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政策完善,达到既减轻转入地基金平衡压力,又保障职工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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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民生 A0008 职工养老保险有望全覆盖 ■本报记者 李冠男 2008-4-1 48257178002CE1734825741D00371AE3[A1-李冠男≈B1-温浩杰];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10;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25;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26;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11;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27;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28;钱江晚报a00082008-04-01000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