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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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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侵犯人身自由每天赔99.31元
  记者3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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