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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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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南航一飞行员辞职终审判决:
赔航空公司179万余元
  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辞职飞行员索赔案经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79.9万元。

  现年30岁的郭某,1996年经南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之后,公司又为其支付了飞行训练、雇员培训、模拟机复训等费用。2000年7月,郭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遭拒绝后,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因不满仲裁结果,航空公司和郭某双双提起诉讼。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1093万余元;郭某则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其赔偿航空公司220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相关费用计算不精确,经重新计算判决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39.2万元和培训费用140.7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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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赔航空公司179万余元 2008-4-3 48257178002CE1734825741F0044A7DC[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