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3  4  
PDF 版
· 吴学谦同志逝世
· 拉萨
受损商户将获救助
· “猝死”不可获“意外伤害”赔偿
· 南京
抗日航空纪念馆奠基
· 集装箱大船整装待发
· 辽宁
21人因超生被取消资格
· 宜宾
连续地陷150人紧急撤离
· 烈士子女考公务员是否优待引热议
· 重庆
46万事业单位人重聘上岗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4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海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
“猝死”不可获“意外伤害”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辩称,《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而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丈夫并非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缺乏依据,故对周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猝死”不可获“意外伤害”赔偿 2008-4-5 48257178002CE173482574210047CA12[A1-新华社稿≈B1-陈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