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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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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员跳槽、“请假”不完全记录
· 飞行员流动要过三道“槛”
协商流动需公司对公司
· 杜绝“返航门”,立法比处罚更重要
· 民航局调查“返航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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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民航华东地区:
飞行员流动要过三道“槛”
协商流动需公司对公司

  记者5日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获悉,《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二次修订)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办法》第七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本《办法》向现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培训费用;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培训费用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

  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民航华东管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秦刚说:“《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使飞行人员的流动管理有章可循,从而确保飞行队伍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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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视点 A0003 飞行员流动要过三道“槛”
协商流动需公司对公司
2008-4-6 钱江晚报a00032008-04-06000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