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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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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10日表示,北京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北京市建委负责人强调,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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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6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2008-4-11 48257178002CE1734825742700303ACF[A1-新华社稿≈B1-徐健(新民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