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状告26名教师集体跳槽案作出终审判决,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对26名教师的诉讼请求。
芳林初中是民办非企业单位,26名教师原为芳林初中聘用教师。原告认为,2006年2月,芳林初中寒假结束后,26名教师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应聘到行知中学,但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使得该校学生从原来的1062人减少到356人。
2006年4月,芳林初中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名教师承担违约责任,教师跳槽导致生源下降,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48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26名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程序、内容均合法,应予以确认。26名教师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情,判决26名教师各赔偿原告损失5854元。
一审判决后,26名教师及行知中学不服,向贺州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查明,芳林初中与26名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聘用时间,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为试聘时间。试聘合格,续聘至2007年7月31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再行续签协议。”试聘期满后,校方没有按规定作出考评,也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虽然26名教师继续留在学校任教,但双方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只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八步区教育局组织了工作组进驻芳林初中处理此事。从工作组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看,当时26名教师是提交了辞职报告给工作组或校方的,校方也是知道26名教师辞职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属擅自离校,不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