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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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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良心”发现 罪责仍在
  站在法律的角度,“陈良心”的盗窃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几种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陈良心”偷2000元还2万元用“良心难安”来体现自己认罪态度之深,实际是在躲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作为受害一方的刘文迅老汉在接到“陈良心”的汇款后,应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对待“陈良心”的盗窃行为,将这笔“意外”收到的汇款上交到司法部门,通过司法部门深入细致的调查,把这个良心未眠的小偷查个水落石出,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让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痛代价。这样做对于倡导人人必须尊法守法、树立公民应有的法律意识来得更具有实际的教育意义和引导作用。 □景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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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3 “良心”发现 罪责仍在 2008-4-27 48257178002CE17348257437004D351F[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