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新规颁布后,基金公司赴港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但新规限定,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机构“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赴港前,应对香港市场状况、监管环境及法律法规等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长远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而“审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