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起,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设计、实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于通过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去除以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铁饭碗”、“铁交椅”等“机关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实现公务员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务员制度还特别设立了辞职辞退制度。另一方面,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约束机制也逐步发挥“威力”。这主要体现为有关公务员纪律、处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等。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既包括辞去公职,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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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均处分公务员约1.5万人
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国共计处分公务员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每年受处分人数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左右。
2006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人数约为8327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受处分人数为169人。这也是迄今为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新一组有关公务员作风建设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