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又被称为“简化版欧盟宪法条约”。
为保证欧盟有效运作和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盟各国首脑2004年10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按照原定计划,这部欧盟的首部宪法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欧盟宪法条约》却先后遭到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的否决,批准进程陷入僵局。为解决欧盟制宪危机,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同年10月19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就新条约文本达成一致,并将之定名为《里斯本条约》。12月13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
根据规定,条约签署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在获各国批准后于2009年1月生效。为确保条约顺利通过,欧盟决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批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决的全民公决。欧盟27个成员国中仅有爱尔兰一国采用全民公决方式来批约。
截至目前,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法国、保加利亚、奥地利、斯洛伐克、葡萄牙、丹麦、拉脱维亚、立陶宛、德国和卢森堡等国已先后完成批准《里斯本条约》的程序。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