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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4版:地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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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物管争议服务“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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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前,
需先缴纳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的物业服务保证金——

业主物管争议服务“押金”
  ■本报记者 詹丽华

  

  本报讯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楼盘、签订合同时,是否应当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四十二条提出: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该物业管理项目后,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后返还物业服务保证金本息。

  这段时间来,关于这物业服务“押金”,业内的争议声一直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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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地产·新闻 B0004 业主物管争议服务“押金” 2008-6-19 48257178002CE1734825746B00252D78[A1-张卉卉≈A1-詹丽华≈A1-徐淑竞≈B1-程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