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18日发表了题为《达成东海共同开发 中日寻求互利共赢》的专家访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
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合作共赢 道路漫长
这次中日达成的东海共同开发谅解,是一项互利共赢的安排。首先,它缓解了两国东海争议,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化冲突为合作,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造福两国人民。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处理东海争议这样复杂的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两国在能源、环保等其他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应该看到,中日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性安排”,双方的立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谈判,不断地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东海争议积极创造条件。
春晓合作与共同开发无关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说,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不影响双方的法律立场,作为一个直接的结果,共同开发就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中方企业迄今已多次同外国的石油企业进行此类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新华社